(2015)上民三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杜涛与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涛,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毛富民,葛小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99-1号原告杜涛,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法人代表人葛小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人代表人葛小所,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毛富民,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葛小所,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毛富民之妻。原告杜涛与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毛富民、葛小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