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邵雪花、任春燕与任春燕、倪天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雪花,任春燕,倪天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邵雪花。委托代理人:黄烈萍。被告:任春燕。被告:倪天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雪花诉被告任春燕、倪天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雪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雪花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春燕、倪天奇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