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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邵雪花、任春燕与任春燕、倪天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雪花,任春燕,倪天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邵雪花。委托代理人:黄烈萍。被告:任春燕。被告:倪天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雪花诉被告任春燕、倪天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雪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雪花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春燕、倪天奇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