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临澧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临澧县合口人参花炮厂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澧国土资源局,临澧县合口镇人参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西街。法定代表人程方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临澧县合口镇人参花炮厂,住所地临澧县官亭乡楼子村。投资人徐联初,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临澧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2014年10月,被执行人临澧县合口镇人参花炮厂在临澧县官亭乡楼子村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线项目建设,常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5日批准使用面积为13250平方米,被执行人临澧县合口镇人参花炮厂实际用地15450平方米,超批准占地2200平方米。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澧县合口镇人参花炮厂作出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22000元。此后,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临澧县合口镇人参花炮厂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澧县合口镇人参花炮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临澧县国土资源局未催告临澧县合口镇人参花炮厂履行,临澧县合口镇人参花炮厂亦未主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惠平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