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金伟与蔡国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伟,蔡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497号申请执行人胡金伟,职工。被执行人蔡国波。申请执行人胡金伟与被执行人蔡国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原告胡金伟与被告蔡国波于2014年8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蔡国波于2014年12月16日前将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奥体国际星城B13-502室的房屋及钥匙交付给原告胡金伟。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协助李珍丽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奥体国际星城B13-502房屋尚没有办理产权证照手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奥体国际星城B13-502房屋是否能办理过户手续。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奥体国际星城B13-502房屋尚没有办理产权证照手续,相关产权证照部门无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