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吴某某,男,1979年9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女,1979年6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程玉山,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