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素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素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4号罪犯张素兰,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渝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素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渝高法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6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2月21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3月22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素兰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素兰在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素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素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