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红连、朱雅欣与郭响连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响连,李成仔,陈红连,朱雅欣,朱正根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响连。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成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雅欣。法定代理人陈红连,系朱雅欣之母。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勇,新干县七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正根。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因与被上诉人陈红连、朱雅欣、朱正根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2016元,由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箭代理审判员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利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