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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红连、朱雅欣与郭响连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响连,李成仔,陈红连,朱雅欣,朱正根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响连。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成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雅欣。法定代理人陈红连,系朱雅欣之母。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勇,新干县七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正根。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因与被上诉人陈红连、朱雅欣、朱正根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2016元,由上诉人郭响连、李成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箭代理审判员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利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