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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素娟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娟,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546号原告:杨素娟。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负责人:王力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理,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娟与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素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素娟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杨素娟负担。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