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枞阳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95号原告: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赛格二期美格明居3号楼1单元4020室。组织机构代码05015616-9。法定代表人:焦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枞阳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组织机构代码79643481-5。法定代表人:章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章婧无法联系,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东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