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兴太与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兴太,周宇,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贵林,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勇,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代表人:李庆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广,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太,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宇,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港路128号。代表人:刘玉学,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宝,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892元,退回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592元,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2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建英审判员 赵阳利审判员 常荣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