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新顺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静海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静海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王新顺。委托代理人周玉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静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南段114号。负责人王作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勇,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新顺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静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王新顺承担。审判员  董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