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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红莉与张玉法、李友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莉,张玉法,李友红,杨君学,张津华,程兴开,张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莉,居民。被执行人张玉法,居民。被执行人李友红,居民。被执行人杨君学,居民。被执行人张津华,居民。被执行人程兴开,居民。被执行人张玉英,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法、李友红、杨君学、张津华、程兴开、张学英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胜文审判员  季长春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志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