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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龙国与被执行人张治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国,张治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治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龙国与被执行人张治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龙国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治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龙国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00元。被执行人张治春于2015年7月10日缴纳案件款2950元。剩余案件款18250元,申请执行人张龙国与被执行人张治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