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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安县界牌龙集页岩机砖厂与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县界牌龙集页岩机砖厂,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安县界牌龙集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安县。负责人陈建刚。委托代理人谢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法定代表人张延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县界牌龙集页岩机砖厂诉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县界牌龙集页岩机砖厂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县界牌龙集页岩机砖厂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县界牌龙集页岩机砖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安县界牌龙集页岩机砖厂负担。审判员  胡媛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