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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刘广东。被告冯旭。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克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