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刘广东。被告冯旭。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克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