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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变清与秦国红、闫秀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变清,秦国红,闫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杨变清,女,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秦国红,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被告闫秀平,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变清诉被告秦国红、闫秀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变清承担。审判员  马建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