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变清与秦国红、闫秀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变清,秦国红,闫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杨变清,女,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秦国红,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被告闫秀平,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变清诉被告秦国红、闫秀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变清承担。审判员 马建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