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周金军与陈兴喜、张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军,陈兴喜,张慧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周金军,小名三步,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兴喜,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慧芳,女,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兴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军与被告陈兴喜、张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周金军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淑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