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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顺虎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53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月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莎波、杨虹,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佳都商务大厦西塔701。法定代表人:彭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