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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甲与李某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李某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51号原告周甲,女,汉族,住址湖北省南漳县。被告李某光,男,汉族,住址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李某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达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