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甲与李某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李某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51号原告周甲,女,汉族,住址湖北省南漳县。被告李某光,男,汉族,住址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李某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达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