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杰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杰奎,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2000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杰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杰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吴杰奎驾驶豫JEC6**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东田村至东北庄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北庄村西500米处时,将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徐某某(殁年65岁)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杰奎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民警赶到现场,吴杰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系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致死亡。该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吴杰奎违反“机动车驾驶人应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违反“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吴杰奎与被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吴杰奎赔偿徐某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9.5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徐某某的近亲属对吴杰奎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杰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人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接处警信息表,调解协议,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吴杰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吴杰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杰奎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吴杰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吴杰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杰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