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国伟与裴雪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伟,裴雪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孙国伟,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裴雪梅,女,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伟诉被告裴雪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