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仇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558号原告仇某。委托代理人王见,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蓬,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委托代理人于宗超,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戊,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王某己,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张某甲,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张某乙,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张某丙,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张某丁,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张某戊,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张某己,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主体错误,因此,本案被告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4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刘 清 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传云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