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莫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国荃与苏显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荃,苏显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陈国荃,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苏显东,男,26岁,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荃诉被告苏显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荃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国荃负担25元。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