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二终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云磊、郑桂珍等与李志敏、王保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敏,王保贞,祖增芹,XX雷,XX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孙云磊,郑桂珍,孙晓影,李秋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贞。上诉人(原审被告):祖增芹。上诉人(原审被告):XX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帅。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英。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云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桂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影。法定代理人:郑桂珍(系孙晓影之母)。以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子银,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良。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志敏、王保贞、祖增芹、XX雷、XX帅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重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重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志敏、王保贞、祖增芹、XX雷、XX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8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8元,退回上诉人李志敏、王保贞、祖增芹、XX雷、XX帅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吴利民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