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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伟与孟玉龙、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88号原告:李伟,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孟玉龙,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伟的丈夫被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杨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李伟、孟玉龙诉被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伟、孟玉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孟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李伟、孟玉龙共同负担。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