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孝感中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玉召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召,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文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执异字第00009号案外人朱斌。申请执行人刘玉召。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生活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796494-X。法定代表人李贤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文寿。本院在执行涉被执行人为佳诚公司系列案件中,依法对佳城公司位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博学华府”部分房屋予以查封、拍卖。案外人朱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斌称,其于2009年11月11日与佳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博学华府”1栋2206室房屋,面积84.98平方米,总价款408924元,并缴纳首付款159924元,贷款249000元。后所购房屋面积核实为84.76平方米,总价款407865元。朱斌称其于2010年8月28日收房,2011年5月15日入住。因开发商工作人员失误,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登记备案时将房号误写为1栋2006室,导致1栋2206室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房产手续。案外人朱斌要求解除对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华府”1栋2206室房屋的查封,并向本院提交其与佳诚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复印件,发票金额407865元。本院查明,朱斌于2009年11月11日与佳诚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佳诚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华府”1栋2206室房屋,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2009年12月2日,并于2011年7月4日付房款407865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登记备案“博学华府”1栋2006室房屋的购买人为朱斌。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查封“博学华府”1栋2206室房屋。本院认为,案外人朱斌与佳诚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登记备案,已付购房款,购房行为属实。因备案登记的房号错误登记为1栋2006室房屋,致使本院查封未办备案登记的1栋2206室房屋。朱斌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可予支持,本院应查封“博学华府”1栋2006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华府1号楼2206室房屋的查封。二、查封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华府1号楼2006室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龚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