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贲松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梅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