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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贲松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梅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