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0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背支行与梁峰、熊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背支行,梁峰,熊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0051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背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江。负责人王朝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崇德。被执行人梁峰。被执行人熊专。(身份证号:633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梁峰、熊专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梁峰、熊专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背支行贷款本金5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7.6875‰,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缴纳案件受理费4650元,申请执行费7900元。但被执行人梁峰、熊专至今未履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熊专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北、湘绣城西筑梦园2栋1901房屋一套(权证号:长房权证星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熊专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北、湘绣城西筑梦园2栋1901房屋一套(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商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