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与李建设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李建设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代表人王建辉,主任。被告李建设。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建设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李建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松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