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朱和平,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彭某某,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明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