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牛浩岗与李孟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浩岗,李孟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553号原告:牛浩岗。被告:李孟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浩岗诉被告李孟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浩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浩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牛浩岗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