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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牛浩岗与李孟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浩岗,李孟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553号原告:牛浩岗。被告:李孟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浩岗诉被告李孟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浩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浩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牛浩岗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