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吉迎,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尚吉迎,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王府庄***号。被告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井家沟村172号。法定代表人方凤锁。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8元,减半收取5424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