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968号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肖臣。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诉讼代表人:何建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