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冯建辉诉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辉,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04号原告:冯建辉,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理人:梁执好,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林敏,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锦宁,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咏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柱辉,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辉诉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冯建辉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冯建辉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