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费仁兴与被告付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仁兴,付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费仁兴,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付钢,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仁兴与被告付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仁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仁兴撤回对被告付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费仁兴承担。审 判 员 赵双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