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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费仁兴与被告付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仁兴,付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费仁兴,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付钢,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仁兴与被告付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仁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仁兴撤回对被告付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费仁兴承担。审 判 员  赵双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