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刁志东与杨雪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志东,杨雪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刁志东,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葛福增,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雪芬,女,蒙古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教师。委托代理人苏米娅,内蒙古大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志东诉被告杨雪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志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刁志东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