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转转与郝敬林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转转,郝敬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李转转,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福星镇元头坪村韩家坡社**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67********。被告郝敬林,男,汉族,1968年2月6日生,山东省成武县人,农民,住成武县大田集镇郝海村郝海社,现住陇西县巩昌镇东巷村仓门街社**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李转转与被告郝敬林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转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