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丁培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31号申请人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培华。原告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丁培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244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被告丁培华负担,被告负���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丁培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期,因被执行人丁培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漳州三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4355元,申请执行费116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丁培华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丁培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丁培华发出执行通知,敦促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培华未履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吴江区的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丁培华名下有位于七都镇丽都���园XX幢XXX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XXX),本次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因被执行人丁培华在本院涉及其他案件,该房产在本案中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培华纳入失信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丁培华名下的房产不宜处置,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