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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恢1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新陪、郭兆满与被执行人任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陪,郭兆满,任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郭新陪,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郭兆满,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任虹,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郭新陪、郭兆满与被执行人任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沙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恢1字第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