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家艳与冯加国、魏永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艳,冯加国,魏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许家艳。被执行人冯加国,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魏永俊。申请执行人许家艳诉被执行人冯加国、魏永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奎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魏永俊所有的登记在陈国英名下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民生西街199号碧水豪庭丽景苑2号楼11号房,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