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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竟路*号。法定代表人金诚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袁廷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93622.83元,未执行标的额693622.83元。本案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因其他案件已被查封,并且公司已不能正常运行。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进行了调查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辉审判员  邓晓亮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门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