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善友与XX彬、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善友,XX彬,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33-2号申请人李善友,居民。被申请人XX彬,居民。被申请人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善友因与被申请人XX彬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XX彬现申请解除车辆查封,范红岗提供其所有的1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10万元存款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范红岗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