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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莒民一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史树山与史学堂、史怀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树山,史学堂,史怀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莒民一初字第1721号原告:史树山,男。委托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史学堂,男。被告:史怀余,男。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树山与被告史学堂、史怀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树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树山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史树山负担。审 判 长  鲍世安审 判 员  张新芬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