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行申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诸景鸣,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南星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申字第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诸景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南星派出所。负责人宋杭军。委托代理人徐晨、毛炜。再审申请人诸景鸣因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南星派出所(以下简称南星派出所)公安行政受理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浙杭行终字第2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诸景鸣“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诸景鸣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诸景鸣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逸强审判员 张喜妹审判员 寿凯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