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商亚歧与郭玉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亚歧,郭玉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商亚歧,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谭宏伟,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玉成,男,193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冰,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亚歧与被告郭玉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书林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陈明、人民陪审员杨美慧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以案件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亚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合并至(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88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高书林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