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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民初字第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东与告秦和兵、季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秦和兵,季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吐民初字第1438-1号原告李东,男,汉族,现住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和兵,男,汉族,现住吐鲁番市。被告季美菊,女,汉族,现住吐鲁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秦和兵、季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秦和兵名下的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明珠小区的房产一套及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政府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秦和兵、季美菊名下的各个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存款及属于被告秦和兵、季美菊的共同货物进行诉讼保全(以上原告要求诉讼保全的所有物品价值为180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即二套房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告秦和兵名下的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珠小区房产一套及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政府小区房屋手续;2、对登记在被告秦和兵、季美菊名下的各个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存款予以冻结;3、对属于被告秦和兵、季美菊的共同货物予以查封;4、同时对原告所提供的担保物房屋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玉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孟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