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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萝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岩诉萝北县养路段、张全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张全友,萝北县养路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萝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李岩,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章德尔镇乌苏台路山南胡同****号居民,外来萝北务工人员。被告张全友,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养路段职工。被告萝北县养路段,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张鹤翔,职务段长。委托代理人尹同江,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养路段职工。原告李岩诉被告萝北县养路段、张全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岩,被告张全友、萝北县养路段委托代理人尹同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岩诉称:2007年4月,二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被告萝北县养路段所有的石灰窑道班房263平方米及前、后房的空地出售给被告张全友,被告张全友支付了约定的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归被告张全友所有。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张全友双方签订了《房屋土地出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付清款项,原告买得该房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证,但被告始终未履行该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土地出售合同》有效;并要求二被告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被告张全友辩称:原告所述购房经过属实,我认为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能提供的,我可以提供,但我无法提供的,我也没有办法。原告处已经有我购买养路段道班房的合同,也有我跟原告签订的合同,我的身份证件也可以向原告提供。被代萝北县养路段辩称:当时萝北县要修国家二级公路,哈萝公路,因为道路要扩建,这个房屋是1975年建的,也闲置多年,已经算是报废的,经向省公路局报告,因其是国有资产,经过批复同意处置,并开了班子会议,出售给了张全友,因其为本单位职工,当时也没考虑后续的各项事宜,当时定的是张全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所述的买卖经过属实,我们也认为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们也不知道原告要求我们提供什么手续,但只要不违反规定,该我们提供的我们都会提供原告李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二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张全友是从养路段处购买的该房屋。证据二、原告与第一被告张全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存在买卖关系。证据三、房屋及建筑物报废技术鉴定表,证明原告购买的为萝北县养路段报废房屋,被告萝北县养路段出售该房屋是合法的。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被告张全友、萝北县养路段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分析以上证据及质证情况,因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三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4月,二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张全友买得被告萝北县养路段所有的石灰窑道班房263平方米及前、后房的空地,被告张全友支付了约定的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归张全友所有。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张全友双方签订了《房屋土地出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付清款项,原告买得该房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证,但被告始终未履行该义务,为此起诉。另查明,2002年12月4日,被告萝北县养路段出售的石灰窑道班房屋,是其单位向省公路局申请报废,经技术鉴定并经省公路局同意出售给被告张全友。张全友又出售给原告李岩,原告经改造修缮使用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其标的物是国有资产,是经被告萝北县养路段的县、市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其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同意报批,作为报废房屋进行处理;依照1995年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27条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故二被告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全友依合同取得相关产权,其又出售给原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亦为合法有效。综上,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此案件争议的标的,虽然经被告萝北县养路段报批为报废房屋,此报批为行政审批确认,但未从法律上使其房屋物权丧失。被告依法具有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应依法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又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应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办理,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岩与被告张全友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萝北县养路段及张全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