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立才与刘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才,刘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57号原告曹立才,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小宽镇。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部门经理,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张涵,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才与被告刘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1650元,退回原告1650元。审 判 员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