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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立才与刘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才,刘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57号原告曹立才,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小宽镇。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部门经理,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张涵,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才与被告刘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1650元,退回原告1650元。审 判 员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