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玲霞与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15-1号原告王玲霞,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029。委托代理人吴勇祥,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良,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61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霞诉被告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霞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麦良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房产,金额以126,000元为限,并已提供自己名下的小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玲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麦良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房产,查封金额以126,000元为限。二、查封原告王玲霞名下的粤C×××××号小汽车,查封金额以126,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彩霞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