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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忠峰与贾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峰,贾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1597号原告陈忠峰。委托代理人曹鑫锋,系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立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2013年6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倒贷,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3年6月27日,利息按月息千分之三十计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本息共计1600000元。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一年内付清原告欠款共计1600000元,自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一笔10万元,以后的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余款在最后一个月一次性支付清,查封的土地在未结清本息之前不予解封。二、被告如逾期未还欠款,原告可就剩余部分的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约定拖欠的本金数额(1600000元减去已支付的本金)及月息千分之三十支付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双方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12100元、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